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23959H)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预计增加700万元到1,300万元,与上年同期(净利润655万元)相比预计增加107%到198%。2021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约为-7,100万元到-6,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184%到1092%。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参考年审会计师的建议,考虑相关增信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对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921万元,相应减少2020年度净利润8,459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6,757万元。
你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增公告中,未能充分考虑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各项因素,导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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