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1-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号)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7,518,45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869,96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094,424.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775,539.8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5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最终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位于新西兰的全资子公司Airwork Holdings Limited,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为甲方一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2021年/月/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大型固定翼飞机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以层层增资的方式转入甲方一募集资金专户后,以增资的方式转入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闲置资金可以以活期、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乙方按照执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计付存款利息,乙方计付的利息资金直接存入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息自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之时即属应受监管的资金。
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日发精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晓伟、忻健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1-054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间调整
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发精机”)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的通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爱莲女士将其持有的日发集团全部3.2895%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吴良定先生,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陈爱莲女士和吴良定先生为夫妻关系。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日发精机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间的调整,日发精机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间的控制关系变化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捷先生和吴良定先生家族,即吴捷先生、吴良定先生、陈爱莲女士和吴楠女士,合计持有控股股东日发集团52.0242%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吴捷先生、吴良定先生和吴楠女士合计持有日发集团52.0242%的股权,因此吴捷先生、吴良定先生和吴楠女士控制日发集团52.0242%的股权。
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吴捷先生、吴良定先生家族,但陈爱莲女士因不再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的股权,因此不再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捷先生、吴良定先生、吴楠女士。
本次股权结构调整是在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进行,且调整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日发精机股份均为42.5854%,本次调整没有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没有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1-055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截至2019年11月8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累计回购股份14,999,563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7,899,765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名,代表股份392,95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4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名,代表股份390,27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2,67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数2,67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392,946,413股同意,4,95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668,300股同意,4, 95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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