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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20,854,880股,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并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6,804,55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804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195,44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3.195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054,557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4月15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0,854,8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854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2021年10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华投资”)、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云山”)、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水投资”)、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鸿智言”)、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元藩”)、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港投资”)、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华汇”)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品华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东越云山、丁水投资、国鸿智言、宁波元藩、鹰智能源、临港投资、隆华汇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宏力达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同意宏力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0,854,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54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因触发承诺履行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期延长至 2022年4月14日。公司董事长章辉、监事于义广、监事金玉婷、财务总监张占、董事会秘书沈骁虓通过鹰智能源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9,419股、45,379股、34,378股、41,253股、20,627股,上述人员将继续履行承诺,其各自通过鹰智能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14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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