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华鑫科技以公司向其受让的两笔信托借款债权出具《承诺函》为由,将公司列为被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银川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民初689号,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481,800元,由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被诉案件(含劳动仲裁)共12起,总金额754.15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此案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应对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银川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民初689号。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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