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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锦升路 8 号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卢治临先生因出差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法臣、张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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