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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部分现行制度与《规定》不符,且制度执行存在以下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规定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年限与《规定》要求不一致;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记录的时间不一致,且相关人员未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等。上述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进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问题后高度重视,将在前期已改善的基础上认真核查,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说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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