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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号)同意注册,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19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556.3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33.6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13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注:1、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33.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建设年产反光材料2,400万平方米、反光服饰300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

  2、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瓶窑支行(以下简称“瓶窑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以下简称“良渚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无印章权限,故由一级支行良渚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瓶窑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一明、朱森阳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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