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27亿元,是一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汽车产业前瞻技术孵化投资、资产管理、国内并购/投资基金、固定收益投资、融资/上市财务顾问、投资顾问等。公司秉承“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围绕汽车产业链布局新业态,实施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投资,支撑一汽集团新一轮快速发展。
一汽投资天津根据一汽集团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汽车产业链境内外并购和股权投资业务,重点布局与一汽集团整车及零部件制造有较强协同性的业务领域。目前,在一汽集团的指导下,一汽投资天津主营业务稳健发展。
一汽集团是中国四大汽车集团之一,正重点推动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发展。精进电动相关产品已量产配套一汽集团的红旗E-HS9等车型,双方未来的合作前景十分广阔。
一汽集团注册资本3,540,000万元,拥有员工12.8万人,资产总额4,889.4亿元。2020年,一汽集团实现整车销售370.6万辆,实现营业收入6,974.2亿元,位居《财富》世界500强第66位。因此,一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2017年,一汽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相关领域内展开战略合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一汽投资天津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一汽集团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技术合作交流平台:基于一汽集团在新能源整车领域的产品规划和发行人在动力电机及驱动系统技术发展规划,双方将积极探索建立技术合作交流平台,加强前期研发合作,实现双方技术路线对接。
2)产品项目的合作:支持发行人产品进入一汽集团的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整车体系;加速推进已合作的项目。发行人电驱动系统产品已成功配套一汽集团的“红旗E-HS9”车型,并开始贡献收入。
3)电机及驱动系统技术的合作:根据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发行人积极配合一汽集团的新车型开发电机及驱动系统产品,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设备及研发费用,同等条件下,一汽集团优先与发行人进行商务合作。
4)商业资源共享的合作:双方分享行业领域内的商业资源信息,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汽投资天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一汽投资天津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在其签署的认购协议下承诺认购的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二、一汽投资天津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一汽投资天津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三、一汽投资天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一汽投资天津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五、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未以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公司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一汽投资天津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作出前述承诺;
六、发行人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其上市后将认购一汽投资天津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七、发行人未向一汽投资天津承诺在一汽投资天津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一汽投资天津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汽投资天津亦不会要求发行人作出前述承诺;
八、一汽投资天津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一汽投资天津与发行人、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十、一汽投资天津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华泰联合及华泰联合的律师、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均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上述确定的配售对象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艾里逊变速箱(上海)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许楠 柴奇志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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