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跃中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上午9: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行政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138,88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444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138,88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444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中小投资者计53人,代表股份10,072,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36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53人,代表股份10,072,700股,占总股份的5.0363%。
(2)通过网络投票0人,代表股份0股,占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3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8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8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8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枫律股字[2021]A0544号《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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