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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4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27,487,34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风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85号)核准,天风证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00.00万股,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由466,200.00万股增加至518,00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天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所涉及股东11名,分别为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投”)、宁波信达天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信达”)、陕西大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苏州建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建丰”)、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天阖”)、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体”)、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827,487,342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10月19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9号)核准,天风证券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共计配售1,485,967,280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20年3月31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增加至6,665,967,280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2号)核准,天风证券向共计15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1,999,790,184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增加至8,665,757,464股。

  除上述事宜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武汉商贸、人福医药、湖北省联投、宁波信达、陕西大德、中航信托、苏州建丰、当代集团、上海天阖、当代文体、三特索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意向的承诺

  1.武汉商贸、人福医药、湖北省联投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上市之日总股本的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当代集团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上市之日总股本的3.18%;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上海天阖承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上市之日总股本的2.18%;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当代文体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上市之日总股本的1.0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三特索道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上市之日总股本的0.5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天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解禁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天风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风证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对天风证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27,487,342股;

  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

  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5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9月15日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65,757,4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328,787.3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618867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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