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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6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1397号《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达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87,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787.00万张(78.70万手),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787,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53,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746,886.7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5日全部划转完成,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65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精达里亚”)、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新技术”)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铜陵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账户。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铜陵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精达新技术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精达新技术简称“乙方”、开户行简称“丙方”,保荐机构简称“丁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高岩 、 赵岩 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 铜陵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 铜陵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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