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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6,0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定制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10期(以下简称:“山东省分行”定制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10期)

  ● 委托理财期限: 90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利化学”)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7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详情见公司2021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一、 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元利”)于2021年7月1日购买的建设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已于近日收回上述理财产品本金人民币26,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237.205479万元。理财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投资风险

  公司购买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1、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定制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10期

  2、购买方:山东元利;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理财本金:26,000.00万元;

  5、产品起始日:2021年10月12日;

  6、产品期限:90天;

  7、产品到期日:2022年1月10日;

  8、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60%-3.7%;

  9、参考指标:ERU/USD汇率,观察期内每个东京工作日东京时间下午三点彭博“BEIX”页面显示的ERU/USD中间价,表示为一EUR可兑换的USD数;

  10、观察期: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前两个工作日(含);

  11、收益日期计算规则:实际天数/365,计息期为自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计息期不调整;

  12、收益支付频率:到期一次性支付;

  13、税费:根据现行税法法规,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任何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应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4、募集资金用途:本金部分纳入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金统一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金融衍生品表现挂钩。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建设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部分纳入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金统一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金融衍生品表现挂钩。

  (三)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共计人民币26,000万元,该现金管理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属于银行结构性存款,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建设银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939),与公司、山东元利、重庆元利、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万元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9,979.76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38,500.00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为69,655.38万元。公司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为26,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总金额合计的20.2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三)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根据现金流量特征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 “其他流动资产”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六、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八、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结构性存款客户协议书》

  2.《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属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丁玲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独立董事未征集到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为议案1、议案2、议案3,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国栋先生、李义田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已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明、李鲲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首次对外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本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核查证明。

  二、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分公司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以上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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