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歆
近日,厦门银保监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信贷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缺陷、贷款管理不尽职导致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290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被给予警告。至此,年内已有5家消费金融机构收到监管罚单,而且有4家机构被罚与贷款管理不尽职或审慎性不足相关。
笔者认为,对于消费金融机构上述贷款管理不尽职、依靠“消费”金融牌照谋求违规收益的行为,必须予以警惕并及时严惩,以达到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主体规则敬畏感的监管效果。
消费金融机构的创设初衷,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其设立背景,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俗来说,设立消费金融机构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优化GDP结构。在如今中国经济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消费金融更是有望成为金融创新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助力。
但是,与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比较下沉,客户征信记录普遍较缺乏、需求分散、金额分散、应用场景也较为分散,贷前尽调和贷后管理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消费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非常审慎,对于贷款投向、额度和年限也都有着明确的监管要求。
虽然严监管不曾缺位,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部分消费类贷款仍然存在违规流入楼市和股市的情况,这背离了消费金融机构、消费金融业务的设立初衷,不仅不能促进消费的增长,甚至起到了“反作用”——与真实的消费相背而行。消费金融机构“重贷轻管”的违规行为,实际上“消费”了金融牌照本应肩负的金融服务职能。而且,贷款被挪用还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权益类投资风险或资产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加大了贷款机构自身的运营风险。
因此,必须警惕部分消费金融机构的违规贷款行为,让消费金融牌照和服务真正成为促消费的发展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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