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的正常交易日(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需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各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除前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以外的其他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针对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
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6、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是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外扣)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按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用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转换费用组成如下:
1、赎回费用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费用补差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费用补差;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申购费用补差为本基金的申购费。
5.2 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3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5358);
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5359);
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7518);
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7519);
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9644);
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9645);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1184);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11185);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1704);
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11705)。
注: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可转换。
5.4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行为;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为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可转换;
2、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3、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6、单个投资者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申请分别计算转换费用;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结果,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本公司或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投资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1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
3、投资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联系电话:0755-21872905
传真:0755-21872903
联系人:张珂
2、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www.dfa66.com
移动端站点:请关注“东方阿尔法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6677
7.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公司网站(www.dfa66.com)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查阅《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a66.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930-6677)。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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