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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0.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6,311,75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5,188,2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8月6日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41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或由公司与子公司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西奥罗尼美国研发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用于公司西奥罗尼美国研发项目,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西奥罗尼美国研发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Chipscreen Biosciences (United States) Limited于2021 年 10 月 13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开户银行、 安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Chipscreen Biosciences (United States) Limited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西奥罗尼治疗复发/难治性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多中心1b/2期临床试验(美国)研发项目”实施主体为乙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755953445932301,截至2021年 9 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西奥罗尼治疗复发/难治性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多中心1b/2期临床试验(美国)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叶清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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