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福莱蒽特及德昌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与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网下申购情况

  福莱蒽特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21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福莱蒽特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二、参与德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网下申购情况

  德昌股份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35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德昌股份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投资者可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各基金业务开放情况及业务办理状态遵循其具体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 基金及新增上线代销机构明细

  如上述基金尚未开放、处于封闭运作期、暂停办理对应业务或对其进行限制的,请遵照相关公告执行。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一)国泰君安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国泰君安证券网站:www.gtja.com;

  (二)中金财富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中金财富网站:www.china-invs.cn;

  (三)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华夏聚鑫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聚鑫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持有期”和“到期日”定义详见本公告“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9月15日起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2年3月15日(即认购份额的六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自2021年10月18日起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为六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六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六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六个月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公告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4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2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聚鑫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华夏聚鑫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