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的董事6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璐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现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且由控股股东向董事会推荐,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白宜平(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前海首科”)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与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协商,公司拟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进行修改,现就调整后内容逐项审议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1259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94,340.05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0,000.00万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其中,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总对价的40%,以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60%。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分别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分配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现金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项下现金对价分期支付,其中(1)第一笔现金对价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项下应纳税总额,以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为准,应于交割日或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的书面通知后(以孰晚为准)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按照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付现金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现金对价总额-第一笔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已支付的现金对价-第一笔现金对价)。
(1)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金额,并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后,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否则,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没有达到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且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仍有剩余,则应在交易对方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免疑义, ①上市公司应付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及合计均不超过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总额,即上市公司应支付的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金额及截至该期期末上市公司应付的剩余现金对价余额孰低者为准; ②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返还该等现金补偿的义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普通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本次普通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系向下取整(如需),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认购方自愿放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人民币90,000.00万元测算,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78,717,201股,其中向凯旋门发行股份69,420,699股,向白宜平发行股份9,296,501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锁定期安排
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
(2) ①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并完成解锁;
②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若I、同时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在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所持当期可解锁的对价股份仍有剩余,应解除锁定;II、未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应继续全部锁定。
(3)为免疑义, ①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下取整数; ②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应以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及截至该期期末交易对方剩余的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孰低者为准; ③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股份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补充发行股份的义务。
凯旋门、白宜平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外资监管等政府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的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 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
(1)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上市公司应逐年对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考核,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及/或股份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末,上市公司应根据截至该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计算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总额。具体安排如下:
如(1)2021年度及2022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85%,或(2)2023年度,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100%,则交易对方均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同期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价总额-交易对方已补偿金额。
(2)超额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向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税前)=(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50%,且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20%(即人民币1.80亿元)。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安排由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 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上市公司有权依据该等《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根据下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交易对价总额-期末前海首科100%股权评估值(扣除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承担的业绩补偿总额,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进行减值补偿,应与业绩承诺期末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合并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1、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1]第2020号);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2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后续监管机关如有其他审核意见,公司将进一步补充、修订。关于重组报告书的主要修订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等内容,2021年10月14日,公司与凯旋门、白宜平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同时生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业绩补偿、减值补偿等内容,2021年10月14日,公司与凯旋门、白宜平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同时生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允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变更,且减少的交易作价金额占原交易作价的比例为4.26%,未超过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将修订后的交易方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原《子公司管理办法》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子公司管理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合计持有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充分论证,并就有关事项与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1]第2020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213号)(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前述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协商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等内容,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方案能够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并同意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变更,且减少的交易作价金额占原交易作价的比例为4.26%,未超过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
经审阅,我们认为,《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吴玉普 沈八中 饶艳超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合计持有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1]第2020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213号)(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前述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3、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协商调整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等内容,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方案能够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交易方案的调整,同意公司与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4、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变更,且减少的交易作价金额占原交易作价的比例为4.26%,未超过20%,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董事会在逐项审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内容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
经审阅,我们认为,《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吴玉普 沈八中 饶艳超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8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朱谷佳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谷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现任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白宜平(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前海首科”)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与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协商,公司拟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进行修改,现就调整后内容逐项审议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1259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94,340.05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0,000.00万元。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其中,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总对价的40%,以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60%。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分别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分配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现金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项下现金对价分期支付,其中(1)第一笔现金对价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项下应纳税总额,以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为准,应于交割日或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的书面通知后(以孰晚为准)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按照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付现金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现金对价总额-第一笔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已支付的现金对价-第一笔现金对价)。
(1)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金额,并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后,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否则,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没有达到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且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仍有剩余,则应在交易对方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免疑义, ①上市公司应付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及合计均不超过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总额,即上市公司应支付的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金额及截至该期期末上市公司应付的剩余现金对价余额孰低者为准; ②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返还该等现金补偿的义务。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普通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本次普通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系向下取整(如需),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认购方自愿放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人民币90,000.00万元测算,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78,717,201股,其中向凯旋门发行股份69,420,699股,向白宜平发行股份9,296,501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锁定期安排
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
(2)①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并完成解锁;
②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若I、同时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在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所持当期可解锁的对价股份仍有剩余,应解除锁定; II、未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应继续全部锁定。
(3)为免疑义,①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下取整数;②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应以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及截至该期期末交易对方剩余的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孰低者为准; ③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股份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补充发行股份的义务。
凯旋门、白宜平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外资监管等政府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的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承诺。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 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
(1)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上市公司应逐年对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考核,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及/或股份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末,上市公司应根据截至该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计算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总额。具体安排如下:
如(1)2021年度及2022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85%,或(2)2023年度,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100%,则交易对方均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同期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价总额-交易对方已补偿金额。
(2)超额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向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税前)=(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50%,且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20%(即人民币1.80亿元)。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安排由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 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上市公司有权依据该等《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根据下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交易对价总额-期末前海首科100%股权评估值(扣除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承担的业绩补偿总额,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进行减值补偿,应与业绩承诺期末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合并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1、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1]第2020号);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2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审计报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后续监管机关如有其他审核意见,公司将进一步补充、修订。关于重组报告书的主要修订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等内容,2021年10月14日,公司与凯旋门、白宜平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同时生效。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业绩补偿、减值补偿等内容,2021年10月14日,公司与凯旋门、白宜平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同时生效。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变更,且减少的交易作价金额占原交易作价的比例为4.26%,未超过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将修订后的交易方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62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后,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落实,并逐项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公开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及相关公告。公司将在上述回复披露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及相关材料。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核准或备案,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62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逐项落实、回复;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由2021年3月31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公司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时进行了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主要修订情况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
2、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和“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六、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和超额业绩奖励”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业绩承诺等方案设置的合理性以及调整情况,以及交易对方对价股份的质押安排;
3、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十、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及后续公司治理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后续公司治理的影响;
4、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五、下属企业情况/(九)子公司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前海首科下属企业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相关情况;
5、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境外仓库的租赁续期情况;
6、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五)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情况;
7、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六)主要原材料及其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取得的代理商授权、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情况、以及与重要供应商村田的合作情况;
8、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九)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和营销团队重要人员的履历及依赖情况;
9、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十)境外经营及境外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境外业务的主要客户、毛利率等情况;
10、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十一)仓储物流中心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仓库分布、租赁费用、物流费用与其业务发展的匹配性;
11、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十二)保障经营稳定性的具体措施”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保障经营稳定性的措施;
12、已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十三)开发新客户、新供应商的能力”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开发新客户和新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13、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主营业务情况/(十四)VMI模式的具体业务模式以及与非VMI模式的差异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VMI模式的相关情况;
14、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十四、标的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的相关情况;
15、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情况/2、长期股权投资”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0的原因和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6、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四)收益法的评估情况/2、评估过程/(8)权益资本价值预测”中补充披露了折现率选取的相关依据;
17、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七)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估值及交易作价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置入首科物联的相关情况;
18、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九)标的公司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中补充披露了业绩预测的依据和可实现性;
19、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1、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2)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坏账计提政策等情况;
20、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1、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6)存货”中补充披露了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相关情况;
21、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1、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8)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补充披露了相关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22、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2、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2)应付账款”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的应付账款情况;
23、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分析/3、偿债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融资及资产负债率的相关情况;
24、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二)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相关分析;
25、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管控措施”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控措施;
26、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未来盈利稳定性及保障措施、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27、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十二、关于2018年标的公司与英唐智控的重组相关情况”、以及“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2018年财务数据、2018年标的公司与英唐智控筹划重组时的估值、业绩承诺设置以及实现比例等相关情况。
28、由于以2021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数据已经超过有效期,公司委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1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根据加期审计情况及审核要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前海首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0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2021年10月14日,上市公司分别与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白宜平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调整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调整前: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94,340.05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4,000万元。
调整后: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1259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94,340.05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0,000.00万元。
2、 支付方式
调整前: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其中,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总对价的40%,以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60%。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分别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分配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后: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其中,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总对价的40%,以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60%。交易对方凯旋门、白宜平分别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分配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 现金支付安排
调整前:
本次交易项下现金对价共分四笔支付:⑴第一笔现金对价应于交割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⑵第二笔现金对价应为交易对方各自现金对价总额的80%扣除已支付部分的金额;⑶第三笔现金对价金额为交易对方各自现金对价总额的10%,如标的公司完成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则公司应于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否则应顺延至下一年度并与第四笔现金对价合并计算;⑷第四笔现金对价总金额为截至2022年度期末的剩余现金对价总额,如标的公司完成2022年度承诺净利润(适用于如第三笔现金对价已独立计算并支付的情形)或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合计超过对应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适用于第三笔现金对价顺延的情形),则公司应于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否则应继续顺延至业绩承诺期满后。在交易对方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涉及)后,如有剩余,则继续支付。如中国证监会调减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则公司有权与交易对方协商调整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调整后:
本次交易项下现金对价分期支付,其中(1)第一笔现金对价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项下应纳税总额,以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为准,应于交割日或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的书面通知后(以孰晚为准)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按照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付现金对价总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现金对价总额-第一笔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已支付的现金对价-第一笔现金对价)。
(1)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第二笔至第四笔现金对价金额,并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后,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否则,如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没有达到各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在扣除《诚意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诚意金且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仍有剩余,则应在交易对方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免疑义, ①上市公司应付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及合计均不超过扣除第一笔现金对价后的剩余现金对价总额,即上市公司应支付的第二笔、第三笔及第四笔现金对价单笔金额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付现金对价金额及截至该期期末上市公司应付的剩余现金对价余额孰低者为准; ②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返还该等现金补偿的义务。
4、 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普通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本次普通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系向下取整(如需),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认购方自愿放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人民币94,000.00万元测算,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82,215,743股,其中向凯旋门发行股份72,506,064股,向白宜平发行股份9,709,679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普通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本次普通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系向下取整(如需),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认购方自愿放弃。
根据本次交易作价人民币90,000.00万元测算,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78,717,201股,其中向凯旋门发行股份69,420,699股,向白宜平发行股份9,296,501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5、 锁定期安排
调整前:
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如标的公司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公司应于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按下述公式计算的比例进行解锁。
当期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当期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
如标的公司未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则当期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继续全部锁定,解锁份额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截至下一年度标的公司超额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则可按累积解锁股份比例进行解锁,否则继续顺延:
累积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截至盈利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
凯旋门、白宜平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外资监管等政府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的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承诺。
调整后:
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凯旋门、白宜平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截至业绩承诺期各期末,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31,440万元)。
(2) ①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并完成解锁;
②如截至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若I、同时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在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所持当期可解锁的对价股份仍有剩余,应解除锁定; II、未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则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应继续全部锁定。
(3)为免疑义, ①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下取整数; ②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应以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及截至该期期末交易对方剩余的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孰低者为准; ③业绩承诺期间,如交易对方已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股份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均无须承担向交易对方补充发行股份的义务。
凯旋门、白宜平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外资监管等政府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的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承诺。
6、 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
调整前:
(1)业绩补偿
如业绩承诺期间前海首科未实现该等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以股份及/或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根据业绩承诺期内前海首科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一次性计算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补偿总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交易总对价。
(2)超额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向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税前)=(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50%,且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20%(即人民币1.88亿元)。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安排由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
调整后:
(1)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上市公司应逐年对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考核,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现金及/或股份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末,上市公司应根据截至该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计算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总额。具体安排如下:
如(1)2021年度及2022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各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85%,或(2)2023年度,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同期累积承诺的净利润的100%,则交易对方均应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该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同期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价总额-交易对方已补偿金额。
(2)超额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向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税前)=(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50%,且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20%(即人民币1.80亿元)。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安排由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7、 减值补偿
调整前: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2023年度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总额,公司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向公司一次性进行减值补偿。
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交易总对价-期末前海首科100%股权评估值(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减值补偿总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总额。
减值补偿的具体安排以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
调整后: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上市公司有权依据该等《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根据下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交易对价总额-期末前海首科100%股权评估值(扣除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承担的业绩补偿总额,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进行减值补偿,应与业绩承诺期末当期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合并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二) 募集配套资金
1、 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调整后:
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安排、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减值补偿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的变更,且减少的交易作价金额占原交易作价的比例为4.26%,未超过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将修订后的交易方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
2021年10月14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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