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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50版)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接D50版)

  145——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本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 本章程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仲裁条款。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 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146——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 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 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六十五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147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149——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150——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1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寄给每个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条件下,可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及以《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151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52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53——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154——第二百三十二条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在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不得行使。155——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发送股息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公司应在股息单连续2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如股息单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的条件:

  (一) 有关股份于12年内最少应已派发3次股息,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及

  (二) 公司于12年的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1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56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157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

  158——    第二百三十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159——第二百三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160——第二百四十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161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162——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 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 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第(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163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1. 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者

  2.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16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以公告(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于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方式进行;

  (六) 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 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就公司按照本章程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相关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165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166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本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向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如根据本章程应向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保证所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167——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16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69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170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1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对解散、清算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72——    第二百六十五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12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173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74    第二百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有关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75    第二百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76第二百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有关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股东大会、有关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77    第二百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178第二百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79——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180——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境外上市股份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股份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股份股东与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1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七十七条 释义

  (一)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82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183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低”、“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八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184——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185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自动失效。

  由于前述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各条款编号将重新编排,条款内引用该文件中其他条款的编号将相应修改。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等事宜(如需)。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将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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