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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5版)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7版)

  (上接C15版)

  为维护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将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邱红阳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公司领取本人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公司领取本人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也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收到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董事会指定账户;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所有的部分。

  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概述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规则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00万元。

  (3)现金分红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特殊情况下现金分红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股票股利规则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本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良好,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对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使股利分配政策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还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

  (4)现金流量状况

  稳定的现金流状况将对公司未来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的保证。公司将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5)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有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2、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 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③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①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②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00万元。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5)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6、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七、本次发行方案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规划和计划以及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持续、稳定。

  八、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汽车行业市场风险

  公司立足于为整车、快速消费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运输、配送、仓储、装卸等综合物流服务。公司所处行业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制造企业及啤酒、饮料等存在物流需求的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整车综合物流服务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85.47%、86.69%和85.12%和85.67%。公司的整车业务与汽车产销量直接相关,其市场规模及变化情况直接影响着汽车物流行业的发展变化。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我国汽车销量分别为2,808.06万辆、2,576.90万辆、2,531.10万辆和1,289.10万辆,增长幅度分别为-2.76%、-8.23%、-1.78%和25.68%,2018年我国汽车销量首次出现负增长,2018年至2020年期间销量持续下降。虽然下游汽车产业产销量在保持了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有所波动,但我国汽车行业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市场,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预计将保持高位震荡,中国汽车产业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

  尽管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整车厂商,但汽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持续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客户资源是汽车物流企业最重要的行业壁垒,亦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所在。报告期内,公司与前几大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户集中于少数规模大、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如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08%、72.70%和71.32%和70.59%,所占比例较高。虽然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为具有较强经营实力的大型知名企业,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群的经营状况因各种原因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3,690.59万元、34,845.75万元、37,254.06万元和34,986.9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0.63%、37.88%、42.95%、和74.24%。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会计政策充分计提坏账准备,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资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但若未来下游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发生延迟付款或无法支付的情形,公司将面临着应收账款管理及回收风险。

  (四)采购运输及物流辅助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物流运输主要是通过不同运输方式组合的多式联运,因此公司物流业务运营过程中,需要对外采购铁路运力、外协运力(公路运输部分)、两端作业服务等。外购成本是公司主要成本,价格一般随行就市,存在波动,物流供应商成本波动可能对发行人经营成本产生较大压力的影响。

  (五)对中铁特货的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中铁特货及其关联方同时作为公司最大的供应商和客户。

  中铁特货作为国铁集团下属专业铁路运输公司,在商品车铁路运输上具有垄断经营地位,公司开展汽车整车综合物流服务所需铁路运力均向中铁特货采购。虽然公司与中铁特货合作时间较长,对其货运规则、流程均较为熟悉,且近年来铁路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得铁路货运能力得到较大改善。但若未来中铁特货运力供应不足,导致公司货物运输需更换运输方式,将相应增加公司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公司在铁路运力采购上对中铁特货存在重大依赖风险。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中铁特货及其关联方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3.51%、30.17%、27.00%和23.24%。尽管在公司不断开发新客户和收入规模增加的背景下,来自中铁特货的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但由于中铁特货垄断经营商品车铁路发运,为汽车整车综合物流市场中最大的两端作业来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公司收入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对中铁特货依赖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保证在中铁特货供应商体系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中铁特货的合作关系,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2021年1-9月的业绩预计及与上年同期对比的主要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审阅。

  发行人预计,2021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具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主要系随着汽车产销的回暖带动汽车物流需求增加。

  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是发行人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16年2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122,524,568.64元按1:0.4244折合股份总额为5,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由各发起人以其享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认购相应数额的股份,余额70,524,568.64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由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出资额所对应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认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16〕8-29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在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122,524,568.64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评报字[2016]116号”《评估报告》,有限公司在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1,174.92万元,公司并未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016年3月11日,公司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67784797538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200.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2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6〕8-21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出资已经实缴到位。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邱红阳、王金全等15名自然人。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依法承继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股份公司成立前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汽车整车综合物流服务、非汽车商品综合物流服务和仓储服务。公司在整体变更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属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已全部交付发行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原有的资产由发行人合法承继,所有资产权属证书已全部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3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四)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五)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持有5,01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3.54%。股东邱红刚为邱红阳之胞弟,邱红刚持有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42%。

  股东许萍为原股东李嵩之配偶,持有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06%。股东李许文堂为李嵩、许萍之子,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年龄,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由其法定监护人许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其持有公司股份0.85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01%。股东李诗雨为原股东李嵩与前妻之女,持有公司股份0.82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01%。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之间除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概述

  公司是一家主要通过公铁联运方式为汽车行业和啤酒、饮料、洗涤用品等非汽车行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公司以物流节点为标准化作业单元,充分依托铁路长距离、大批量、安全环保的优势,融入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起以铁路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网络,利用网络内不同节点的拆分组合,匹配多样化需求,为客户提供集物流方案设计、集合分拨、货物装卸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

  公司目前业务涵盖以整车、啤酒饮料洗涤用品等快速消费品为运输标的全程物流服务及基于公铁联运所涉及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转换、铁路场站及区域分拨仓库作业所必要的装卸、转驳等衍生的两端作业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汽车整车全程物流服务运输数量分别为13.67万台、20.03万台和22.06万台,整体保持持续增长。两端装卸作业服务量为331.89万台、382.74万台和381.82万台,约占汽车整车公铁联运装卸作业总量的34.57%、29.13%和30.94%。

  公司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基础,以智能型交通为目标,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以铁路运输为核心,以公路运输为骨干,以物流辅助服务为节点,层次分明,协调发展的物流运输体系。公司以汽车主机厂所在地为枢纽,形成贯穿东西南北,连接全国各地的交通运输网;建成以重庆为龙头,以柳州、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为支点,串联“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横贯中西部地区,联系亚欧大陆的流通大通道。

  

  公司通过多年行业深耕,赢得国内众多汽车主机厂信任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公司服务的品牌包括长安汽车、长安福特、东风小康、上汽通用五菱、一汽大众、东风日产、比亚迪、长城、广汽本田、上海大众、北京现代等。同时依托于公司在铁路站点周边完善的物流基地网络布局和丰富的公铁联运经验,公司亦积极开拓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基于公铁联运衍生的两端作业服务,公司现已成为国铁集团旗下商品汽车物流专业服务公司中铁特货主要两端作业供应商之一。此外公司持续拓展在用车、快消品等非新车业务,已与神州租车、瓜子二手车、百威啤酒、纳爱斯、娃哈哈等知名客户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未来非新车运输将成为公司物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凭借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公司实力得到业界多方认可。公司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理事单位,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证的“AAAA级”物流企业。荣获了汽车物流行业十年突出贡献企业、第三届汽车物流贡献企业、汽车物流创新奖等多项荣誉。此外,公司多次获得下游客户的嘉奖,包括长安民生物流授予的“特殊贡献奖”、百威英博授予的“最佳物流供应商”、中铁特货授予的“优秀配送企业”等荣誉。

  (二)主要服务

  根据运输商品的不同和服务类别的差异,公司主营业务可分为汽车整车综合物流服务、非汽车商品综合物流服务和仓储服务。其中汽车整车综合物流服务根据作业环节的不同,又可具体细分为全程物流服务和两端作业服务。全程物流服务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全程公铁联运和全程公路运输。两端作业服务根据是否与运输相关可细分为转驳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C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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