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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为HONG LEONG BANK BERHAD(以下简称“HONG LEONG BANK”或“丰隆银行”)办理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3,910万元的美元结汇业务,具体结汇金额以丰隆银行申请为准。

  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总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金融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拟为丰隆银行办理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3,910万元的美元结汇业务,具体结汇金额以丰隆银行申请为准。结汇价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以实时外汇牌价作为定价依据确定。

  丰隆银行持有本公司17.9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根据马来西亚苏天明及纳斯娜律师楼出具的《关于丰隆银行的存续情况的法律意见书》,HONG LEONG BANK BERHAD是一家在马来西亚设立于1934年10月26日并有效存续的经许可的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已取得并保持马来西亚财政部颁发的银行业经营许可证。其商业注册号码为97141—X,其注册地为No.6 Jalan Damanlela Bukit Damansara,50490 Kuala Lumpur, Malaysia。其控股股东为Hong Leong Financial Group Berhad,实际控制人为Hong Leong Company (Malaysia) Berhad。

  根据丰隆银行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丰隆银行资产总额为林吉特2,371.29亿元;资产净额为林吉特294.59亿元;营业收入为林吉特54.67亿元;净利润为林吉特28.61亿元。

  丰隆银行持有本公司17.9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有关规定,丰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丰隆银行的关联交易,结汇价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以实时外汇牌价作为定价依据确定,符合本公司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业务流程符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金融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结汇业务属于本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纳入本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且预计结汇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郭令海先生、何维忠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本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决议表决截止日为2021年10月19日。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关联方HONG LEONG BANK BERHAD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何维忠先生、郭令海先生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日披露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董晖先生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与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关联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何维忠先生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与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纳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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