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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26.3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及保荐人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现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为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850451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创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通过监管账户进行网银支付操作,应联系乙方联系人告知支付情况,请求乙方核准支付。甲方在提交支付指令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联系人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用于项目开支的相应合同或用途凭证原件(如需),支付指令的收款人应与甲方所提交的合同相一致。若甲方未按时提交前述资料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结算资金账户服务。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水耀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3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股票和价格

  1、发行数量:4,112,271股

  2、发行价格:324.23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333,321,626.33元

  4、募集资金净额:1,311,015,707.68元

  预计上市时间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4,112,271股股份已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112,27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范渊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1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了本次发行。

  2021年8月2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112,27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9月1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59.39元/股。

  本次发行共有12家投资者提交《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100.0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321,626.33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112,2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306,903,436.68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1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1年9月1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321,626.3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亿叁仟叁佰叁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叁角叁分)。

  2021年9月27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4.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321,626.33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112,2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306,903,436.6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本次发行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及验资等过程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安恒信息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向上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恒信息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925,26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J.P.Morgan Securities plc

  

  J.P.Morgan Securities plc本次获配数量为925,26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

  

  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本次获配数量为1,233,67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葛卫东

  

  葛卫东本次获配数量为925,26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02,79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参与认购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情况为基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112,27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范渊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所处行业仍为网络信息安全行业,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公司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六、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杨佳佳、水耀东

  项目协办人:陈泽森

  联系电话:021-38677289

  联系传真:021-38670784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15号楼

  负责人:颜华荣

  签字律师:徐旭青、刘莹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联系传真:0571-85775643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签字会计师:魏琴、陈瑜

  联系电话:0571-86942998

  联系传真:0571-85800465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函告。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指定了余姣女士、李宁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考虑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事项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事项存在较多一致的督导事项,为了提高持续督导工作质量,现本公司指定保荐代表人杨佳佳先生接替余姣女士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同时由李宁先生负责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杨佳佳先生为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其通过现场考察、核查书面材料、访谈、参加项目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尽职调查和监管问询回复工作,熟悉了公司的业务、财务等情况。李宁先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其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募投项目的情况较为熟悉。

  此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和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均为杨佳佳先生(简历附后)和李宁先生,持续督导期至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董事会对保荐代表人余姣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简历

  杨佳佳先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锐奇工具IPO、万和电气IPO、恒立液压IPO、大理药业IPO、海螺水泥公司债、林华医疗IPO、吴通控股2020年定向增发、安恒信息2020年定向增发等项目。杨佳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李宁先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IPO项目有鼎龙股份IPO、力帆股份IPO、安恒信息科创板IPO、新点软件科创板IPO等。此外,还主持了爱建股份、国金证券、浦东金桥、力帆股份、中海发展、华域汽车等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项目;华明装备借壳、井神股份、洪城水业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李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范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小锦女士、嘉兴市安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安恒”)、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安恒”)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20,022,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27.03%被动稀释至25.61%,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42%。全部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减少。

  3、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8,008,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0.81%被动稀释至10.24%,持股比例合计减少0.57%。全部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减少。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112,271股,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112,27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渊先生及其配偶范小锦女士先生合计直接持股比例为13.53%。宁波安恒、嘉兴安恒分别持有公司股票5,000,000股和4,999,999股,持股比例分别为6.75%及6.75%。根据范渊与嘉兴安恒及宁波安恒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嘉兴安恒、宁波安恒系范渊的一致行动人,范渊合计控制公司27.03%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渊先生可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稀释至25.61%,范渊先生仍将保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总股本由74,074,075股增加至78,186,346股。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后,范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小锦女士、嘉兴安恒、宁波安恒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20,022,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被动稀释至25.61%,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42%。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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