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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4号)核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948,02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399,929.3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044,213.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355,716.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367号《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经公司2021年9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专户账号:129950100100512509

  存放金额:5,000.00万元

  用途:轻量化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备注:上述存放金额为2021年9月29日实际到账金额。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与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仅用于轻量化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王水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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