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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6版)

  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股票代码:605566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特别提示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

  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百灵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3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4)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针对其面临的环境保护风险、安全生产风险、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原材料波动及供应等风险,制定了完善的业务发展战略及目标以合理控制风险。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上述措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不符合发行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本公司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退款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4、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本公司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回购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本,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根据前述规则确定的回购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则按照买入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格,如回购价格高于买入价格的,则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将及时就股份回购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不符合发行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启动相关退款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4、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启动相关回购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本,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根据前述规则确定的回购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则按照买入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格,如回购价格高于买入价格的,则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本公司将及时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5、如上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本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责令购回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购回程序。具体要求购回价格及购回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并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4、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上市后,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八、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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