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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C5版)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3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8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5日

  3、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4、股票代码:6055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334.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334.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3,334.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具体构成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除上述外,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父李立忠持有灵源投资11.46%的出资份额;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舅舅赵国忠、叔叔李乐忠分别持有灵源投资0.34%的出资份额。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福莱蒽特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8,964,016股,持股比例为38.97%。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4.67%和3.67%的股权,并通过福莱蒽特控股和宁波百灵间接持有公司38.97%和13.75%的股权。李百春还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灵源投资38.34%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07%的股权。因此,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4.12%的股份。

  李百春先生,出生于1976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EMBA在读。其主要经历如下: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于萧山进出口公司任业务经理;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研发总监,福莱蒽特控股董事长,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长,福莱蒽特科技总经理,福莱蒽特贸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福莱蒽特新材料总经理,昌邑福莱蒽特总经理及宁波百灵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春卫女士,出生于1974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其主要经历如下: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于吉华集团任质检科科长;2000年5月至2004年6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天垣投资董事,三垣资产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福莱蒽特控股副董事长,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宝丽凯科技监事,福莱蒽特香港董事,福莱蒽特新材料监事。李春卫女士系李百春之姐。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3,334万股,发行新股的股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3,249户,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32.2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7,388.14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69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983.07万元。根据天健验[2021]56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9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7,405.07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98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40元(按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1208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082号)。2021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请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2021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579.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58%,实现净利润10,352.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0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16.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39%,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良好。

  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2021年半年度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1-9月经营情况

  公司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1年1-9月和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公司2021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86,042.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14,196.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12.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8%。

  2021年9月30日流动资产为99,679.90万元,较上年期末增长42.38%,其中:货币资金较上年期末增加11,570.58万元,主要系经营性回款增加所致;应收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加13,411.32万元,主要系应收账款在信用期内尚未结算,以及货款回收年底相对集中,三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所致。

  2021年9月30日流动负债为53,403.05万元,较上年期末增长41.32%,主要系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2021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746.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40%,主要系销售商品回款增加所致。2021年1-9月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40%,主要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相对平稳。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已披露的影响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董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称为“甲方一”,本公司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成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董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福莱蒽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福莱蒽特本次发行并上市。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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