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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57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1)川民申288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伦有等41名自然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

  再审申请人王伦有等41人因与被申请人金顶公司以及原审原告杨世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6、2020-019、032、043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王伦有等4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伦有等41人的再审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288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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