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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中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06执259号、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06执292号《限制消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2021)鲁06执259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1)鲁06执292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1、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一)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472.2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10889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2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二)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2907.06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58581.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3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公司已于2020年全额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部分资产报废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坏账核销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25,068 万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678 万元。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其中对(2019)  鲁 06 民初 555 号案件、(2019) 鲁 06 民初 553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 (2019) 鲁 06 民初577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7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0号公告),公司已对此案提起上诉。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 (2019)鲁 06 民初 577 号案件相关借款4,978 万元,存在威龙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 因此 2020 年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1,493.4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8号公告)

  三、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自查得知。

  2、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公司将就该案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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