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对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2020年2月25日、4月28日、6月6日、7月10日、8月4日、8月15日、10月30日,2021年1月23日、4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2020-019、2020-026、2020-028、2020-029、2020-030、2020-034,2021-005、2021-009)。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厚道信知”)于2018年6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宁波万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宁波万象公司对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万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6月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宁波万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同时,宁波厚道信知于2019年6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宁波万象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就本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驳回宁波厚道信知对宁波万象公司的诉请请求。2020年6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宁波万象的再审申请。
2019年6月13日,公司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2020年1月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宁波厚道信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宁波厚道信知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14日,宁波厚道信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万象公司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逾期罚息1324.8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14日,宁波厚道信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由宁波万象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0年7月29日,宁波厚道信知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855号,裁定如下:1、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再110号),判决如下: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处于破产重整,2019年6月26日,经由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12亿元(其中“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10亿元)。根据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投资者支付的股份瑕疵消除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在解决上述问题前不得挪作他用。截至2019年6月26日,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26,644.81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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