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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543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77,493,064.49元为优先债权。

  4、案件情况

  (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086号判决书(详见2020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判令:在被告未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依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该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原告。在被告破产后,原告积极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原告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77,493,064.49元,并且以租赁物件无法找到为由,认定租赁物评估价值为零。

  (2)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存放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在租赁物件交付承租人后,一直由承租人保管在以上园区内。同时《售后回租赁合同》第4.2.1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原告在租赁物件交付被告使用后,从未书面同意被告变更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租赁物件应保管在合同约定的地址。其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4.3.4条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或添加、固定附件”。故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件的零部件。再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5.4条规定:“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所以若租赁物件灭失,被告应以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作为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本身具有物的担保性质,所以在租赁物灭失后,对于租赁物灭失而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原告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报的债权,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6号,判决如下:

  驳回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265.32元,由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金贵银业支付应收账款20,113.03007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本金13,452.8214万元及利息、手续费1,469.889万元范围内就金贵银业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0万元;

  (4)判令曹永贵、许丽就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4、案件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543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2,356,357.54元。

  (2)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理融资款本金134,308,553元及利息14,673,256元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4)被告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2)项、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4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4,452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2,359元(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在779,506元范围内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另行共同负担2,093元;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55,0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执行,按重整计划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6号;

  2、《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543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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