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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票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票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4)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票方案,回购股票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金额的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票。
(5)回购股票的价格: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5、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回购、股票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安排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发行人无法实施股票回购时,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
(3)本人在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票的2%。即本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发行人股票,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同时,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4)本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与上述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比例限制为准)。
(5)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触发启动条件后,发行人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李功燕、姚益、杜萍、奚玉湘、赖琪,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柯丽、李小兵、邹希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回购、股票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安排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发行人无法实施股票回购且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发行人股票时,则本人将启动增持,但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本人单次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10%,但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4)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触发启动条件后,发行人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发行人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发行人的未来回报能力。
2、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则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公司现金存量为正值;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其他5%以上股东微至源创、群创众达、中科微投、姚亚娟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功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或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同意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控制下,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以确保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功燕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涉及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事宜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四)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及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穿透后合计持股比例低于0.1%,该等投资行为系被投资企业或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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