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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对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低于5%以下的除外。

  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发行人其他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杰亿利泽、杰亿恒永、杰亿百安、腾茂百安、安胜恒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杰亿利泽、杰亿恒永、杰亿百安、腾茂百安补充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同时将遵守“闭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人员,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前述36个月期满后,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人员,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三)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Wen Jian Xie(谢文剑)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董事王军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监事李振新、刘文静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杨葵、李玉权、Michael Leo Duhaime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除余平外的Gabriel Gallegos Lopez、Jianwen Li(李建文)、Jingchuan Li(李景川)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对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五)持有发行人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诚辉国际、中信产业、超越摩尔、理成赛鑫及其一致行动人理驰投资、方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龙灏投资、德丰杰龙升、VV Cleantech及其一致行动人蔚度投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况。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按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优先顺序位相关主体未能按照本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每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的股份应予以注销。

  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通过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公司回购股份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如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因本企业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承诺: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如发行人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运用、保证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未来收益以及未来回报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现有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主营业务,持续投入研发,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获取境内外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将对行业内的技术发展趋势保持密切关注,努力维持公司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定了《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把回报股东事宜制度化、长效化,以回馈投资者的信任与长期支持,培育长期投资者。

  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股东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内部规定实施利润分配。”

  六、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及其控制企业赛优利泽、Best E-Drive、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持有发行人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诚辉国际、中信产业、超越摩尔、理成赛鑫及其一致行动人理驰投资、方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龙灏投资、德丰杰龙升、VV Cleantech及其一致行动人蔚度投资承诺: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企业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就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因精进电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精进电动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在发行人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

  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和实际控制人余平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承诺:

  “1、本企业(含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2、本企业(含下属企业)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业务的经营主体,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含下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平承诺: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3、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业务的经营主体,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6、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和实际控制人余平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承诺:

  “1、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企业(含下属企业)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含下属企业)或本企业(含下属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企业(含下属企业)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企业(含下属企业)或本企业(含下属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对于不可避免的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公司订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亦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含下属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平承诺:

  “1、本人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人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人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对于不可避免的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公司订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亦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支持的承诺

  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平向公司不可撤销的确认并承诺如下:“就公司与SEMIKRON Elektronik GmbH & Co. KG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争议对方”)于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进行的仲裁事宜,若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被裁定或公司与争议对方达成和解,从而需向争议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在公司向本人提出借款需求后,本人将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原则上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年,具体视公司实际需要而定。”

  十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支付与赛米控仲裁事项赔偿资金等款项的承诺

  2021年1月27日,发行人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发行人实际需要用于“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发行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通过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等方式有效控制资金安全,并承诺不会将募集资金用于精进电动与SEMIKRON Elektronik GmbH & Co. KG、SEMIKRO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 & Co. KG及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之间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相关的后续赔偿资金等款项的支付。”

  十三、保持北翔新能源的股权稳定性的承诺

  为保持北翔新能源的股权稳定性,余平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亦不会主动变更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后,除受让于清滢所持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外,如因本人主动变更导致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本人同意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享有的特殊表决权股份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全部转换为普通股份。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本人前述承诺产生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为保持北翔新能源的股权稳定性,于清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不向余平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转让或者委托余平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除向余平转让股权的情形外,亦不会主动变更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后,除向余平转让股权的情形外,如因本人主动变更导致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本人同意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享有的特殊表决权股份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全部转换为普通股份。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本人前述承诺产生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十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剑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丽芳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21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剑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丽芳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剑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丽芳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剑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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