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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7版)

  (上接C7版)

  

  3、限售期限

  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2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2.3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52.5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10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19元/股(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11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4,536.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1]B096号)。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383.67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35,152.33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3,285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14,062股,占发行总量的8.68%。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31,427,242,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312.2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35,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55669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023,436股,放弃认购数量11,56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3,150,938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3,150,938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564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1]A228号)。公证天业会计师审计意见如下:“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公证天业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苏公W[2021]E1371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1年半年度《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21年1-9月业绩预告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6亿元至6.9亿元,较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25.03%至30.71%;净利润为10,800万元至11,800万元,较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27.49%至39.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至10,800万元,较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28.00%至41.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至10,500万元,较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25.57%至38.79%。上述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审计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新锐股份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新锐股份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启超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曾作为主要项目成员参与了王子新材(002735)IPO、世龙实业(002748)IPO、中孚信息(300659)IPO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五方光电(002962)IPO和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赵劲松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正川股份(603976)IPO、印纪传媒借壳高金食品(002143)上市、宋都股份借壳ST百科(600077)上市、交运股份(600676)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强生控股(600662)重大资产重组、中孚信息(300659)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宏众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3、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俊杰,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玉平、袁艾、季维远、帅柏春、刘国柱(不含同时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余立新、刘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勇、余立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核心技术人员谭文生、杨汉民、陆庆忠、李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4)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薪酬发放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期间,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拟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锐股份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所得归新锐股份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新锐股份,则新锐股份有权以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2、5%以上股东张俊杰承诺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期间,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拟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锐股份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所得归新锐股份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新锐股份,则新锐股份有权以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3、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袁艾及其配偶李海云承诺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期间,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拟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锐股份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所得归新锐股份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新锐股份,则新锐股份有权以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①”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①”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②”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③”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③”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A股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何洪、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周玉平、袁艾、余立新、刘国柱关于稳定股价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公司/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保证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公司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③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何洪、周玉平、袁艾、张俊杰、余立新和刘国柱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公司为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①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承诺: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九)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联席主承销商为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联席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评估机构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除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6.2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2443%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其他承诺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锐股份(含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新锐股份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新锐股份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新锐股份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新锐股份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新锐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新锐股份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新锐股份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锐股份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新锐股份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锐股份利益的,新锐股份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新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人持有新锐股份不低于5%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有效履行承诺时,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系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本公司将及时提出新的承诺,并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替代方案,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有效履行承诺时,本人承诺将采取系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或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或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

  ③因未履行承诺产生的违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履约担保;

  ④在履行承诺之前,本人不得转让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本人将及时提出新的承诺,并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替代方案,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有效履行承诺时,本人承诺将采取系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或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或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

  ③因未履行承诺产生的违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有),作为履行承诺的履约担保;

  ④在履行承诺之前,本人不得转让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⑤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及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⑥本人自愿接受发行人对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本人将及时提出新的承诺,并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替代方案,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4、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5、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承诺,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6、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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