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
(一)各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告:公司、万连步、李丽
(二)民事调解书内容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公司、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本金560256823.86元;
2、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利息:2021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8191623.25元,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6.525%计算(以本金560256823.86元为基数);
3、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支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
4、被告万连步、李丽对上述第1、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连步、李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2935047元,减半收取146752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万连步、李丽负担。
本调解书经本案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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