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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1-087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宽”)。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价款24,0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深圳长宽负有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4,0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的义务(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015年3月9日,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权转让款1,440万元,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960万元;(2)向李粤相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3)深圳长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2、事实与理由

  深圳长宽于2014年7月4日与黄兴华、李粤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8,000万元受让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联”)100%的股权。2014年7月至10月,原告与被告就交接目标公司的用户信息、机房数量、城网及接入光纤距离等进行确认和验收。2015年2月,深圳长宽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存在欺诈的嫌疑,应退回股权转让款等。

  3、诉讼判决情况

  2015年4月15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1)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2)请求黄兴华返还深圳长宽股权转让款3,360万元,李粤相返还股权转让款2,240万元;(3)请求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支付利息损失670,756元;(4)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5)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6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案恢复诉讼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开庭对本案的本、反诉讼进行了一审合并审理。2018年12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权转让款14,400,000元;(2)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9,600,000元;(3)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黄兴华、李粤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宽全部反诉请求。

  2018年12月18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2)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黄兴华股权转让款14,400,000元;(3)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股权转让款9,600,000元;(4)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5)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所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6)黄兴华、李粤相返还深圳长宽已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6,000,000元,其中黄兴华返还33,600,000元,李粤相返还22,400,000元;(7)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承担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即深圳长宽支付利息损失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暂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8)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应支付给深圳长宽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等。

  2019年5月30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民终3301号”《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21年1月27日,深圳长宽收到“(2021)粤0305执1623号”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深圳长宽履行支付义务。就此案件,深圳长宽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及6个一般户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30,077.41元。目前,法院已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1,132,769.71元。

  二、再审情况

  深圳长宽认为前述判决及裁定在事实认定、违约金计算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0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黄兴华、李粤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兴华、李粤相承担。该再审申请于2021年4月26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编号为(2021)粤民申4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长宽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度就本诉讼计提预计负债33,373,808元,鉴于目前深圳长宽尚未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24,0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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