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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汤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15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监事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启逸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00 元。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启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启逸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提前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26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8)。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于2021年3月1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中国民生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购买大额存单,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5,000万元,产品期限为3年期(可转让)。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可转让,公司单次持有可转让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21年10月22日,日星铸业赎回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部分上述理财产品,收回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取得收益人民币472,694.44元。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情况

  日星铸业于2021年3月11日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大额存单,于2021年10月22日进行了部分提前赎回,赎回金额为2,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傅凌儿女士、独立董事罗金明先生、独立董事张志勇先生、独立董事郑曙光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明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张建中先生、虞洪康先生、王烨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

  ● 解除限售股数:2,222,22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97%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联董事张建中先生、虞洪康先生、王烨先生回避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审议结果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审议结果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委托独立董事罗金明先生就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2018年10月9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公司通知栏发布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8年10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议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3、2018年10月2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69)。

  4、2018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1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62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8年11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8 年11 月29 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401,000,000股增加至407,230,000股。

  6、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6月17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1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6月17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19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529,399,000股增加至531,347,000股。

  8、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159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年11月29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

  9、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胡广、俞凯、陈立中、陈榜初共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300股限制性股票。

  10、2020年4月20日,公司完成了胡广、俞凯、陈立中、陈榜初共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30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531,347,000股减少至531,283,700股。

  11、2020年5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毛小林、杨铭、唐绍波共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760股限制性股票。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91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7月17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

  13、2020年7月31日,公司完成了毛小林、杨铭、唐绍波共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76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743,797,180股减少至743,743,420股。

  14、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155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12月7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

  15、2021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91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7月19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

  16、2021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李念华、马振华、王晓晨共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920股限制性股票。

  17、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具体如下: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0人:

  其中,激励对象胡广、俞凯、陈立中、毛小林、唐绍波、李念华、马振华、王晓晨共8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

  1、胡广、俞凯、陈立中共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3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4月20日完成注销;

  2、毛小林、唐绍波共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84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7月31日完成注销;

  3、李念华、马振华、王晓晨共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92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8月2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事项,现债权人通知公示期已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待公司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后将及时办理实际注销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15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共15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2,222,22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97%,具体如下:

  

  注:

  1、2018年11月,张建中先生、虞洪康先生、王烨先生首次授予股份分别为35万股,范信龙先生首次授予股份为18万股,148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首次授予股份为487.50万股,上述152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股份610.50万股。

  2、2019年5月21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股本407,23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

  3、2020年5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1,283,7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

  4、上表中“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后经历次权益分派后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的前后对比股数。

  四、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10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锁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15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与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监事审核意见;

  5、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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