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转债代码:113036                       转债简称:宁建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可转换债券事项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发行了5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4,0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3号文同意,公司5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宁建转债”,债券代码“113036”。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6月24日将转股价格调整为4.76元/股,并于2021年7月6日支付了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出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截止2015年6月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21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中部分登记证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内容。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申报相应债权。2021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越置业重整草案。

  4.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98,502,192.61元。

  5.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6.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7.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并返还垫资款1800万元,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将部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8.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2020年5月,公司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2021年9月,深国投管理人核定本公司尚余债权27,777,975.61元。

  9.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0.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公司就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0,651,447.16元。

  1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12.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本公司对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6,608,891元。

  13.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9800万元。

  14.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165万元。

  15.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中。

  16.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7.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受理后,于2020年8月下发裁决书,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1919.3937万元及停工损失93.9946万元,确认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兴中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执行款10,895,303元。

  18.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19.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6,117,515.78元。

  2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1.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提起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1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22.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98.737万元。

  2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4.本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宁波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及江北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5,040,369.6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本公司工期延误损失7,267,258元及相应利息。

  25.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9月,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传奇置业提起上诉后,未及时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判决生效。现执行中。

  2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借款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上述980万元本届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张耘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执行款1,123,323.94元。

  2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20年12月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16,393.8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已受理。

  2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封绿城置业支付工程款30,176,40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共计35,352,074元,并请求判决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受理,开封绿城于2021年3月提起反诉,现审理中。

  2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于2021年1月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7,607,134.70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后,建工集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款45,762,931.71元及相应利息,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受理。

  30.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博那德科技于2021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2,458,161.58元。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31.宁波纯鑫物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纯鑫物资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支付货款15,240,305.71元及相应利息。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已受理。2021年10月,建工集团收到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建工集团支付货款15,240,305.71元及利息及其他相应费用。

  32.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安顺交建投资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顺交建投资支付工程款140,122,596.46元及逾期违约金,并请求判令市政集团在工程价款140,122,596.46元范围内对“安顺市西客运枢纽站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3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宁县正午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正午日电太阳能及中广核太阳能支付工程款27,871,216.37元及违约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已受理。

  (三)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力永磁(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金力永磁(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端磁材及1亿台/套组件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0.0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绿城浙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鄞州区JD06-02-12地块(宁丰地段)项目总承包工程一标段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8,309.95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3,158.00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奉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奉化生命科学城健康医养中心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4,087.93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卓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7,945.86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磐安一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磐安玉山镇旅游开发工程(玉岑山居项目)-补充-增加1#2#9#村落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4,388.00万元。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元。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