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97版)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方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朝勃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方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朝勃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不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原因说明
年初无符合新租赁准则并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科目的项目。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0月25日14: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10月25日上午9:15—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C栋34层3401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4,883,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6,877,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00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6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98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9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其中,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8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8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旷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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