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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版)

  

  (上接C3版)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十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薄的影响而使得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有所下降。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多年,积累了优质客户和丰富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若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

  经本公司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行人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一贯重视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作出了具体的进一步安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5、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黎明投资、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俞振寰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30个交易日内启动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回购事宜,并在启动前2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提示性公告。回购价格以原限售股转让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同时,本公司/本人还将通过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通过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对公司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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