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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商贸”)撤诉。

  ● (2021)京0109民初1770号案件涉诉企业:原告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被告一为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丰投资”),被告二为郝福生,被告三为北京鑫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投资”)。

  ● (2021)京0109民初1769号涉诉企业:原告为鑫达商贸;被告为鑫丰投资。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47,377, 660.16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 本次诉讼调解和民事裁定有利于公司债权的回收,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调解后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两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欣丰投资和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郝福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全部煤炭买卖合同,退还购煤预付款、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鑫丰投资,鑫丰投资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鑫达商贸给付煤炭,鑫达商贸向鑫丰投资发出《退款通知书》,鑫丰投资签字确认,应退还购煤预付款1,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

  该事项于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之日起至达成民事调解前,鑫丰投资已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2,000,000元。

  二、(2021)京0109民初1770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鑫达商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鑫达商贸与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和郝福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向鑫达商贸退还购煤预付款37,377,660.16元、8,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以上共计47,377,660.16元;

  2.自2021年10月开始,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应于每月21日前向鑫达商贸合计支付不低于100万元款项,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应于2024年7月(包括当月)前就第一款载明的全部款项支付完毕;

  3.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如就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前到期,鑫达商贸有权就剩余欠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欣丰投资、鑫丰投资还应支付违约金(以应退还未退还购煤预付款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自当期应退还未退还之日始计算);

  4.因(2021)京0109民初1770号案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欣丰投资和郝福生承担110,232元,因(2021)京0109民初1769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鑫丰投资承担40,068元。鉴于鑫达商贸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欣丰投资、鑫丰投资、郝福生应于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鑫达商贸全额支付上述诉讼费及保全费;

  5.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向鑫达商贸支付款项的还款顺序如下:

  (1)用于偿还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分别应承担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本条(1)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鑫丰投资应退还的购煤预付款8,000,000元;

  (3)本条(2)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欣丰投资应退还的购煤预付款37,377,660.16元;

  (4)本条(3)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欣丰投资应支付的利息2,000,000元。

  三、(2021)京0109民初1769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鑫达商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鑫达商贸与被告鑫丰投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达商贸以其与鑫丰投资就本案的债权已经在(2021)京0109民初1770 号案件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故就本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鑫达商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鑫达商贸撤诉。

  四、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中协议要求,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已向鑫达商贸偿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并已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1,000,000元,累计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3,000,000元。

  本次诉讼调解和民事裁定有利于公司债权的回收,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调解后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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