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0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日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 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于2021年10月31日(星期日)23:59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ssgf@shanshan.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本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及经营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日15:00-16: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3、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副董事长庄巍先生、财务总监李克勤先生和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欢迎投资者于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
2、投资者可于2021年10月31日(星期日)23:59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ssgf@shanshan.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联系传真:0574-88208375
联系邮箱:ssgf@shanshan.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71,172.89万元,同比增长182.4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7,402.38万元,同比增长899.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3,426.79万元,同比增长1837.72%。主要如下:
1、公司锂电材料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22,956.02万元(杉杉能源股权转让于2021年8月31日完成交割,正极业务合并1-8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7.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446.95万元,同比增长464.97%。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持续提升,下游需求旺盛,公司锂电材料业务销量和盈利水平同比大幅提升。其中:
负极材料业务充分抓住市场机遇,聚焦核心客户需求,优化产品结构,产销量快速增长;叠加包头一体化产线达产,负极材料业务规模效应进一步凸显,降本增效成效显著,毛利率同比增长并维持较高水平,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396.56万元。
正极材料业务持续强化供应链管理,原材料涨价传导顺畅,产品盈利能力提升,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383.59万元。
电解液业务受益于六氟磷酸锂价格上涨及公司自备部分六氟磷酸锂产能,业绩同比大幅提升,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52.09万元。
2、公司新增偏光片业务并表带来较高业绩贡献,偏光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52,937.92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627.67万元。
3、非核心业务及母公司:
非核心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65.05万元,其中光伏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2.49万元;充电桩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56.05万元。
母公司财务费用29,107.18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143,975.59万元。主要系期内公司完成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能源”)19.6438%股权的转让交割,获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持有剩余股权以丧失杉杉能源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9.6438%股权的转让交割获得税后投资收益。
注2: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9.6438%股权的转让交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持有剩余股权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计入投资收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资产购买
2020年,公司实施了收购LG化学旗下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2021年2月1日完成了本次收购的中国大陆交割,并将相关资产纳入公司合并范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落款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之一的LCD偏光片业务有关知识产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台湾乐金LCD偏光片业务的交割工作持续推进中。
本期,公司收购的偏光片业务为公司带来较高的业绩贡献。
2.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期内,公司就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和披露。(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落实,并就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杉杉能源部分股权转让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8月31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了《交割协定书》,确认交割日为2021年8月31日。自2021年9月1日起,公司对杉杉能源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8.6438%降至49%,公司不再对杉杉能源实施控制,杉杉能源亦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1年9月,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永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永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永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2021年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2,764,986股)的5.88%,其中首次授予5,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2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0.00%;预留6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0.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1996年1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84),法定代表人:庄巍,注册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801室,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的批发、零售;商标有偿许可使用;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实业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人民币
注: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各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锂电池材料的对外交易收入。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注: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2、上表为公司2019年推出本计划时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2,764,986股)的5.88%,其中首次授予5,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2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0.00%;预留6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9%,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0.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股份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128人(不包含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343人的2.95%。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具体包括:激励计划公告前在公司任职或新招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公司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1.2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1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29元。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期安排、限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满后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行权期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限售期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获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①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②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三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公司锂电业务合并营业收入增长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体现,同时,锂电业务是公司最重要的业务板块,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中增加锂电业务合并营业收入增长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下转D16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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