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 2021-059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刊登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610,40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4798%。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5,465,3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0151% 。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45,0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4647%。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56,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55%。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律师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608,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其中现场投票175,465,323股,网络投票2,143,48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0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254,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数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60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05日披露了公司与石军、肖贵阳、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聚投资”)、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道投资”)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迅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石军、肖贵阳等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现将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石军
被告二:田溯宁
被告三:肖贵阳
被告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五: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六: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业绩补偿款43,058,692.17元;2、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151,053.22元(包括以53,823,365.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计83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138,253.58元;和以50,235,14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计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2,799.64元);3、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3,058,69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1,656,638.94元);4、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赔偿科华数据的律师费损失5,500,000元。(上述各项金额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总计为51,366,384.33元)。
(四)判决情况:
1、石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867,616.95元及违约金(以9,867,61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2、田溯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588,224.35元及违约金(以3,588,22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3、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7,223,476.87元及违约金(以17,223,47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4、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2,379,374元及违约金(以12,379,3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5、石军、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其中石军给付赔偿金45,840元,田溯宁给付赔偿金16,660元,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付赔偿金80,000元、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付赔偿金57,500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驳回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32元,由公司负担32,132元(已交纳),由石军负担61,082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田溯宁负担22,19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06,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6,61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538元(已交纳),由石军负担1,0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田溯宁负担37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7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28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了公司与石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现将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原告一: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二: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三:石军
被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科华数据向云聚投资、达道投资、石军赔偿因科华数据逾期解除2017年度、2018年度股票锁定给云聚投资、达道投资、石军造成的损失36,884,375.98元;2、依法判令科华数据立即解除石军持有的科华数据7,974,235股股票锁定(按照2021年5月21日收盘价计算,股票价格为125,275,231.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科华数据承担。
(四)判决情况: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军支付损失赔偿金2,451,983元;
2、驳回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598元,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军负担839,706元,由公司负担12,892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故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诉讼法院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也必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
(二)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
(三)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559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0人,代表股份177,610,40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4798%。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608,8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黄巧婷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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