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03号文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完成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发行股票数量1,083,382,346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716,787,742股。本次配股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原《公司章程》涉及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9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章”工作的通知》(云南国资党建〔2020〕44号)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0 月 28 日
附件: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以下条款
二、对照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条款的序号。
附件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条款: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名,实际出席监事4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同意提名余燕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余燕波女士简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余燕波女士简历
余燕波女士,197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8月至1993年5月,在昆明轻联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1993年5月至1994年4月,在昆明联发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1994年4月至2005年11月,在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11月至今,历任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合同审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审计法务部经理、资本运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3年2月至2019年11月,任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燕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以上为2021年前三季度累计同比变动数据,2021年本报告期同比变动情况见下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情况
2021年7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公告》(2021-04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网上路演公告》(2021-041)以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2021-042)。公司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6日(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红塔证券A股股本总数3,633,405,396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090,021,619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缴款期及网上清算日,即2021年7月27日(T+1日)至2021年8月3日(T+6日),上述期间公司股票停止交易。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21年8月2日,T+5日),原股东有效认购数量为1,083,382,346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1,090,021,619股的99.39%,认购金额为7,941,192,596.18元。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结果公告》(2021-048),公司股票复牌交易。2021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50),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8月25日上市流通。
(二)新增业务资格情况
2021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函[2021]151号”文件批准,公司获得科创板转融券业务资格。
(三)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与陈伟雄、陈娜娜债权债务纠纷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昆明市中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在等待判决结果。
2.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之一北京华宇杰缘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3.“风帆1号”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辖终1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北京金融法院正在审理中。
4.“天元1号”委托人诉讼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7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甘民终39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判决。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三、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标准: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支付。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支付的100万元从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应付利息中抵减。四、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中,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诉讼结果均由案件中的被告、原告承担。
5.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本案已于2021年9月2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择期宣判。本案相关结果由云中3号资管计划及其委托人承担。
报告期内,公司与郭鸿宝、金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案、云中3号案、红证方旭诉孙玉静合同纠纷案、展恒1号案、小牛1号案、云中41号案皆无进展,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沈春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香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翟栩
(下转D2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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