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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并上市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就本公司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假设条件

  本次配股对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银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售3股,以本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1,268,696,778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股数量按最大可配售数量6,380,609,033股计算,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27,649,305,811股。

  3、假设本次配股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发行(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次配股的实际发行时间,发行时间最终以监管部门核准本次配股后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2021年本公司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按2021年1-6月业绩数据年化测算。

  5、假设2022年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分别按照0%、3%和6%测算,即2022年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37.02亿元、141.13亿元和145.24亿元;同时,假设2022年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与2021年保持一致,即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36.10亿元、140.21亿元和144.32亿元。上述利润值不代表本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假设本公司2022年境外优先股股息与2021年已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保持一致,折合人民币为8.58亿元。

  7、假设不考虑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账,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8、除本次配股外,假设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优先股强制转股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9、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对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公司测算了本次配股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情景一: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6.10亿元。

  单位: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亿元

  

  2、情景二: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0.21亿元。

  单位: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亿元

  

  3、情景三: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4.32亿元。

  单位: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亿元

  

  注:1、上述2021年财务数据基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数据年化得到,最终数据以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2、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公司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仅为示意性测算,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完成时间为准。

  二、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现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所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短期无法使资产规模得到相应的扩张,直接产生的盈利和效益也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如果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不能够保持当前的资本经营效率,那么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本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配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配股有助于夯实本公司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基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更好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2012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慎的规定。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且预计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基于《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的资本计量方法,届时我行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口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2%、9.46%和8.37%。

  为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本公司有必要通过配股进一步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为本公司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支持本公司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内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长,将使本公司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持续面临资本压力。截至2021年6月末,本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1,543.97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5.18%;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人民币12,721.37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6.22%,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

  为保持良好快速的发展趋势,有效应对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与挑战,本公司需要通过配股补充业务发展所需资本,实现稳健经营,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综上,本次配股将有效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本公司更好地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本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支持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资本监管要求和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动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提升竞争优势和盈利水平,为股东创造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本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公司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层具备卓越的战略视野及经营管理能力,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经验丰富。推进差异化人才培养模式,持续聚焦青年员工发展,员工受教育程度高,专业能力强,年轻富有活力。

  技术方面,本公司坚持深耕金融科技沃土,践行科技引领转型,积极构建与本公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系统架构、技术平台、应用体系和管理机制,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生物识别、自然语言识别、云计算、大数据、元宇宙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逐步树立起领先的金融科技创新品牌形象。

  市场及业务方面,本公司围绕差异化竞争能力的提升,开展投资银行、资产托管、金融市场、资本市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通过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的迭代创新,组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方案,不断提升多元化盈利能力和空间。未来,本公司将着力推进零售、公司、投行、资管、跨境等“五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促使盈利来源更加平衡合理。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本次配股对普通股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回报填补措施如下:

  (一)本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投行与金融市场业务、小企业业务以及零售银行业务。

  本公司的公司银行业务定位以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为重点,围绕“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主线,抓好重点客户、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坚持“一户一策、一行一策”,全力打造我行大公司板块,着力推动公司业务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本公司的公司客户包括大型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优质的民营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等。本公司向公司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公司贷款和垫款、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存款产品及其他各类公司中间业务。

  投行与金融市场业务方面,本公司充分发挥投行与金融市场业务面向客户、熟悉市场的特有优势,保持灵活、创新的服务特色,紧跟经济金融改革步伐,深入分析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灵活拓展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投资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资产托管等业务,依托平台化服务战略,加快业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小企业业务方面,本公司持续深入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决策部署,践行责任担当,服务小微实体经济,构建小微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浙商解法。本公司始终坚持“小额、分散”,推进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批量获客能力,不断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强产品模式创新,大力支持小微制造企业、掌握 产业“专精特新”技术的科创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秉持专业化经营,持续优化流程应用,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效能,巩固业内领先优势。

  本公司零售银行业务致力于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客户信赖的特色财富管家银行”。本公司向个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存款、个人贷款、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信用卡业务等。本公司零售银行业务践行全行整体战略,为客户提供优质综合金融服务,赢得市场地位、形象和口碑,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公司业务经营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本公司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本公司实行“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在平台化服务战略引领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强化创新驱动。本公司加强准入管理,强化客户基础,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全流程管理,持续推进大数据风控平台建设;加快清收化解工作,保持资产质量稳定;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打造第二发展曲线,推动本公司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两最”总目标的实现。

  (二)提高本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公司运营成本,提升本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配股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2、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调整和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消耗低的业务。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保持贷款平稳增长,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本公司切实推进经营模式转变,提高运营效率。在成本精细化管理方面,继续加强对运营成本的管控,加强资源投入的效能评审,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的监控,降低运营成本。

  4、加强资本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

  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5、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6、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三)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促使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本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将尽责促使其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履行本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本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方案。

  (三)本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公司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公司可通过发行普通股、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存是本公司目前资本金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将综合考虑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六)现金流量状况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公司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七)资本需求

  本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本公司净资本消耗较快的背景下,本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本公司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性等方面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以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除本规划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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