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1-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8名董事出席,刘劲容独立董事因公务原因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委托阮数奇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5,444,525,514股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14元/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其他债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原因为: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上述业务均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具体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诉讼、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6〕桂01民初417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将执行款26,641.13元划至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鉴于法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桂01执71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及差额补足义务人”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1民初178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7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生效,但被告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1年5月8日,南宁中院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1民初623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18〕桂01民初808号、〔2018〕桂01民初809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4月9日,公司就(〔2020〕桂01执2100号)案件向南宁中院申请拍卖被告名下房产;2021年10月1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46.92万元的执行回款。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272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9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538号),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10月1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15.61万元的执行回款。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③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416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785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④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417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78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5)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1民初1080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回款81.31万元;202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回款5.81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6)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民初46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重整不成功,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7号之三),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7)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17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17号),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清偿本金1,699.57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总和在同一本金还款期间,不得超过以该期间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7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桂01执2647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8)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19〕桂01民初2059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2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将本案的部分执行回款预计2,790.59万元划给公司。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19〕桂01民初3042号,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23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回款2,790.59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9)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2564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24日,南宁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桂01执45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900万元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0)公司起诉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2896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0月8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回款2,115.55万元;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划转的执行回款2,115.55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1)公司起诉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19〕桂01民初3043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回款791.01万元;2021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回款586.44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2794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8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桂01执1732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③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587号,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2月4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587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南宁中院已于7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④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679号,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2月18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679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南宁中院已于7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⑤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798号,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2月24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798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南宁中院已于7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2)公司起诉某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3417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3417号)于2021年4月23日生效,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4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桂01执1621号),南宁中院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3)公司起诉陈某、深圳某公司、成都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211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6月30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211号),判决陈某向公司清偿本金1.10亿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公司对被告陈某质押的737.50万股股票、深圳某公司质押的相关股权,成都某公司质押的相关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判决已于9月4日生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4)公司起诉陈某、王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1005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0月12日,广西高院出具《应诉通知书》(〔2021〕桂民终1545号)等材料,决定受理被告上诉并拟于2021年11月4日进行庭询。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5)公司起诉杨某某、张某、樊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342号,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被告针对一审判决中的违约金、滞纳金提起的上诉状。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418号,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231号),法院已对被告银行存款、房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9月9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③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2277号,该诉讼公司已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24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桂01民初2277号),裁定查封或冻结三位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370.2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9月14日,南宁中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1〕桂01执保538号),法院已冻结相关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④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2472号,该诉讼公司已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7月13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2472号);南宁中院拟于1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⑤针对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706万股,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因被告杨某某、保证人张某、杨某某配偶樊某某违约,2021年8月31日,公司向南宁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向公司赔偿本金5,000万元、利息675.63万元,前述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不含当日))暂合计为5,675.63万元。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杨某某质押给公司的920万股股票(包括初始质押及补充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某、樊某某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及保全保险费、律师费。2021年8月31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3388号)。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6)公司起诉何某某、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2415号,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8月24日,南宁中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474号),法院已对何某某、唐某的相关账户进行续冻;2021年10月11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7)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海证券的证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仲案字第0243号,该仲裁公司已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3月19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仲裁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8)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一)、国海证券、王秀生、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2民初439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辖终47号),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2民初439号),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述诉讼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9)2021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02民初1381号)等相关材料,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某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告)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上述原告主张被告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其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上述债券所导致的损失5,542.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0)因公司持有的“16蓝光0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被告)的其他债券违约,且发行人已不具备兑付本期债券的能力,已构成预期违约。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7日,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7月28日,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川01财保93号),裁定冻结被告持有的相关股权财产;2021年8月5日,公司向成都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返还债券本金9,29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8月9日,成都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1民初6772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2021年10月12日,被告向成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10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通知书》(〔2021〕川01民初6772号),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1)2021年9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74民初801号)等相关材料,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原告上海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我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一)、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告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王秀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原告主张16胜通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上述债券所导致的损失5,948.7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17日,公司收到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追加被告申请书》,上述二位被告向法院追加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二)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37号)。因公司在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及企业合并事项。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2.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在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与关联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国海创新资本投资金额6,000万元。
单位:万元
3.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的5家关联企业共支付电费、保险费等合计122.49万元。
(五)子公司重大事项
因“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违约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交所)起诉债务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报告起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月20日,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北部湾产交所参加了百花医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六)公司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2021年2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获广西国资委批复;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注:上述重要事项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及检索路径为http://www.cninfo.com.cn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详见附录。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1)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否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②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2)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在租赁的识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承租合同方面,要求对承租的各项资产应考虑未来租赁付款额折现等因素分别计入公司资产和负债,后续对相应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对相应的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支出。在出租方面和融资租赁方式的承租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
根据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经营性承租资产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修订后,承租人首先应识别是否构成一项租赁,对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除采用简化处理的低价值资产和短期租赁外,公司需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根据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预付的租赁付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公司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2.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附录: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9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9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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