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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L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周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邱琼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2、 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3、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原告肖平华、曾贵珍、冯静军、张晓林、钟吉清、杨卫平、文焕余、舒芳、杨素芳、张霄鹏起诉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拆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7栋1-2层房屋损失1,87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损失1,146万元。根据2010年12月3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秀文、季秀红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项目并购前产生的纠纷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均由项目转让方黄秀文和季秀红承担。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6月18日的2020—L40号公告。

  2020年11月25日一审开庭,待判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随时偿还。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周转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借款拓展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1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截止2020年9月,北京星泰已收到本次借款1.7亿元人民币。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北京星泰拟和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申请上述1.7亿元人民币借款展期,展期期限为原合同借款期限顺延12个月,展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仍为年化利率5%,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偿还利息。除《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内容外,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能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的2021-L35号、2021-L37号公告。

  2、关于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人民币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80,042.50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2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累计已发生租赁费254万元。

  3、关于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中心拟向北京瑞丰租赁的所处京基一百大厦的办公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物业管理期限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物业管理费用为32元人民币/月/㎡,按照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845.44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3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累计已发生物业服务费38万元。

  4、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公司将于2021年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向上海银河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120万元,累计不超过805万元。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斐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1年3月31日的2021-L11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60万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675万元。

  5、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新业”)拟与京基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签署《经营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京基集团拟同意由京基百纳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瑞和新业行使。瑞和新业按托管期间经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后的京基百纳净利润的5%收取托管费(含税),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后2021年9月30日起至同业竞争解决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京基集团拟同意由京基百纳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瑞和新业行使,是京基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公司发挥协同效应,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托管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的2021-L35号、2021-L38号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琼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琼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按新租赁准则,我司不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仅增加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二个报表项目,同时对预付款项期初金额产生影响。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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