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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与参股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和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21年度公司向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采购产品及其他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5,440.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向合肥维信诺采购产品及其他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28,000万元。2020年度公司向合肥维信诺采购产品及其他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521.17万元。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祥伟先生在此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合肥维信诺董事职务,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刘祥伟先生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的与合肥维信诺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近十二个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合肥维信诺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 增加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注:上述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最终数据以公司审计结果为准。

  3.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卓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肥维信诺股权比例如下:

  

  合肥维信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祥伟先生在此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合肥维信诺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所以合肥维信诺为公司关联方。

  经查询,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资产及财务状况总体良好,风险可控,日常交易能履行合同约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潜在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系日常业务,具体协议要待实际发生时签订,因此交易具体价格、款项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在协议签订时方可确定,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既定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肥维信诺为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第6代柔性AMOLED屏体生产线项目的运营主体,截至目前,已逐步投产,实现与终端客户的产品交付。公司与合肥维信诺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经营成果,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需要,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预计增加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5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

  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注册资本:136766.3046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到期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时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三、 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14,973.58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9.4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54,825.5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02%,对子公司担保为660,148.0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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