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6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监事共3人,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慧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慧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张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慧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慧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慧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慧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5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董事共9人,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通过在丽水市青田县设立控股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爱玛新能源智慧出行生态产业园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0亿元人民币,项目总用地约500亩。
2、同意在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在青田县设立控股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公司的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及税务手续,项目公司的基本账户存贷款均在青田县。
3、同意项目公司成立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本协议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即转移给该项目公司。
4、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签署本投资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修订,公司拟根据上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修订,公司拟根据上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也需同步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一条
原条款: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后: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
原条款: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订后: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第十九条
原条款: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后: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第三十九条
原条款: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第六十条
原条款: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中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修订,公司拟根据上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也需同步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十八条
原条款: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修订后: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第十九条
原条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3、第五十四条
原条款: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中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准备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简化银行审批流程,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包括贷款、保理、开立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在授权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授信及与之相关的担保等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8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十五条
原章程: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七条
原章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第三十一条
原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四十七条
原章程: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第八十一条
原章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第九十九条
原章程: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订后: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8、第一百八条
原章程: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修订后: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9、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章程: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0、第二百五条
原章程: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7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政府
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爱玛新能源智慧出行生态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0亿元人民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额较大,存在因资金投入不及时而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本项目投资决策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本协议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投资的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6、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7、本协议存在因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2021年10月28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田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通过在丽水市青田县设立控股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爱玛新能源智慧出行生态产业园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0亿元人民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签署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青田县人民政府
公司与青田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青田县人民政府
乙方: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爱玛新能源智慧出行生态产业园项目
2、项目规模: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20亿元人民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项目总用地约500亩,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办公、研发、培训、生活等用房及设施不受该建设工期限制),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
3、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在青田县设立控股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公司的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及税务手续,项目公司的基本账户存贷款均在青田县。
4、建设用地性质:本协议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或其项目公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报建、验收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或其项目公司自行缴纳;在办理上述证照过程,甲方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将予以全力协助。
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地块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建设。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青田县相关规划、规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在动工建设前,应先将有关设计方案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批。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的法规和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若有任何违法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或其项目公司自行负责、承担。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协议解除
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本协议的情形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后,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
9、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依据本协议设立的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即转移给乙方项目公司。除此以外,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把基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10、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爱玛新能源智慧出行生态产业园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额较大,存在因资金投入不及时而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三)本项目投资决策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四)本协议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五)本投资的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七)本协议存在因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的风险。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9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0 点30分
召开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22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
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21年11月
11日下午 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22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1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春彦、李新、杨菲
联系电话:022-5959 6888
传真:022-5959 9570
邮箱:amkj@aimatech.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22层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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