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8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于2021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Ge Li(李革)主持。本次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调整公司财务报告中经营分部的列报口径(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反映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当前业务管理架构和全球运营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集团的经营分部主要划分为中国区实验室服务、美国区实验室服务、临床研究及其他合同研发服务、小分子新药工艺研发及生产业务和其他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主要划分为化学业务(WuXi Chemistry)、生物学业务(WuXi Biology)、测试业务(WuXi Testing)、细胞及基因疗法CTDMO业务(WuXi ATU)、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WuXi DDSU)和其他业务。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21年三季度起按照调整后的分部报告列报口径编制分部报告,同时对2020年比较期间数据进行重新列示。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因应本集团不断发展在研究、开发、生产、测试和临床服务等业务上“一体化、端到端”的能力,并持续执行本集团CRDMO和CTDMO业务战略,在全球化基础上管理本集团各经营分部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当前的业务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同意按照18.69元/股回购并注销17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57,044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同意按照18.85元/股回购并注销28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145,219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按照33.55元/股回购并注销1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15,12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同意注销27名等待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330,912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88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于2021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Harry Liang He(贺亮)主持。本次监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1-9月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作出本决议之前,未发现参与该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同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考虑及批准采纳激励对象名单》,以及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回购注销向该部分激励对象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2018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57,044股,回购价格为18.69元/股,《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45,219股,回购价格为18.85元/股,《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5,120股,回购价格为33.55元/股,上述拟回购股份合计217,383股。回购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1年10月29日的总股本为基础且仅考虑前述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955,427,808元减少为2,955,210,425元,本公司的股份总数由2,955,427,808股减少为2,955,210,425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合法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288号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1年10月30日起45日内(工作日9: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姚驰
4、联系电话:021-20663091
5、传真号码:021-50463093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89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告附注中分部信息的列示,以反映本集团当前业务管理架构和全球运营的实际情况,不影响本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报表数据。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不断发展在研究、开发、生产、测试和临床服务等业务上“一体化、端到端”能力,并持续执行本集团CRDMO(Contract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合同研究、开发与生产)和CTDMO(Contract Testing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合同测试、研发和生产)业务战略,在全球化基础上管理本集团各经营分部。为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更透明、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以反映本集团当前的业务管理架构,本公司决定调整经营分部的列报口径(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集团的经营分部主要划分为中国区实验室服务、美国区实验室服务、临床研究及其他合同研发服务、小分子新药工艺研发及生产业务和其他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主要划分为化学业务(WuXi Chemistry)、生物学业务(WuXi Biology)、测试业务(WuXi Testing)、细胞及基因疗法CTDMO业务(WuXi ATU)、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WuXi DDSU)和其他业务。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的经营分部划分主要为:
(1) 化学业务(WuXi Chemistry):整合合全药业、化学服务部、药物研发国际服务部和核心分析部等化学业务相关的资源和能力,为客户提供新药研究、开发及生产服务(CRDMO);
(2) 生物学业务(WuXi Biology):整合本集团的尖端DNA编码化合物库(DEL)技术、生物学、肿瘤学及免疫学能力,为全球客户提供一体化药物发现及研究服务;
(3) 测试业务(WuXi Testing):集合测试事业部、康德弘翼(CDS业务)、药明津石(SMO业务)等本集团临床前和临床的资源和能力,更好地服务全球药品、生物制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客户;
(4) 细胞及基因疗法CTDMO业务(WuXi ATU):利用中美英三地的资源和能力,为客户提供细胞及基因治疗产品工艺开发、生产和测试一体化服务(CTDMO);
(5) 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WuXi DDSU):基于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以专利创造为核心的一体化新药研发服务,开发具有国际高水平的小分子新药,赋能国内药企研究;
(6) 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行政服务收入、销售原材料和销售废料的收入。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一)准则要求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针对经营分部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2021年二季度及之前,本集团主要以中国区实验室服务、美国区实验室服务、临床研究及其他合同研发服务、小分子新药工艺研发及生产业务和其他业务确定各经营分部作为分部信息披露的形式。自2021年三季度起,本公司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的分部财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本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决定将以化学业务(WuXi Chemistry)、生物学业务(WuXi Biology)、测试业务(WuXi Testing)、细胞及基因疗法CTDMO业务(WuXi ATU)、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WuXi DDSU)和其他业务作为经营分部信息披露的新形式。
(二) 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告附注中分部信息的列示,不影响本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报表数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21年三季度起按照调整后的分部报告列报口径编制分部报告,同时对2020年比较期间数据进行重新列示。本公司相信新的披露方式更加符合本集团当前业务管理架构和全球运营的实际情况,同时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认识和分析本集团的运营状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因应本集团不断发展在研究、开发、生产、测试和临床服务等业务上“一体化、端到端”的能力,并持续执行本集团CRDMO和CTDMO业务战略,在全球化基础上管理本集团各经营分部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当前的业务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0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不满足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按照18.69元/股回购并注销17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044股,公司拟按照18.85元/股回购并注销28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5,219股;拟按照33.55元/股回购并注销1名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120股;拟注销27名等待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330,912份。(以下合称“本次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一)《2018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2018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8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向1,528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885.69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708.55万股,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177.14万份。
4、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38,349股,回购价格为32.1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67,960股,回购价格为22.75元/股;调整后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2,625股,回购价格为22.95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4,089股,回购价格为18.69元/股;调整后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5,200股,回购价格为18.85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按照18.69元/股回购并注销1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044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1、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9年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3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向关连人士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考虑及批准采纳激励对象名单》。
5、2020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7,379股,回购价格为22.95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7,020,795份,行权价格为46.34元/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61,550股,回购价格为18.85元/股;调整后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0,160股,回购价格为33.55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按照18.85元/股回购并注销2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5,219股;拟按照33.55元/股回购并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120股;拟注销27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30,912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因《2018年激励计划》及《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向已离职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向已离职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1:本次变动前的股权结构以截至2021年10月29日公司的总股本2,955,427,808股为基础。
注2:本次变动后的股权结构以本次变动前的股权结构为基础,且仅考虑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本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回购注销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9:00-10:00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 会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投资者可于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17: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 ir@wuxiapptec.com。本公司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和经营情况,本公司拟于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9:00-10:00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业绩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1年第三季度业绩和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时间: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9:00-10:00
(二) 会议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三)会议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本公司副董事长、全球首席投资官胡正国先生,执行董事、联席首席执行官杨青博士,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民章博士,首席财务官朱璧辛先生,董事会秘书姚驰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于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9:00-10:00,通过互联网登陆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17: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wuxiapptec.com。本公司将于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 - 2066 3091
联系邮箱:ir@wuxiapptec.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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