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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一年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8名,实际到会监事7名(吴文杰监事委托李建营监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曾颖监事长召集。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北京银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三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发放北银优1优先股股息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自即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自即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完2021年审计工作后,将达到8年最长服务年限,2022年度起,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安永华明进行了沟通,安永华明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止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史剑,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史剑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张鲁阳,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鲁阳2020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张鲁阳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乐文,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乐文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执业,2009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66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4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2万元,较2021年拟向原聘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减少人民币48万元,同比降低7.82%。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自2014年起,聘请安永华明为本行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截至2020年度,安永华明已连续为本行提供服务满7年,2020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本行已经续聘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届时服务年限将满 8年。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及沟通情况

  根据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不超过8年。安永华明在执行完2021年审计工作后,将达到8年最长服务年限,须进行变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安永华明进行了沟通,安永华明对变更事宜无异议。由于本行2022年度会计事务所聘请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工作,由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2021年10月21日,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建议聘请毕马威华振担任本行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签署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北京银行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满足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相关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充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北京银行聘请其作为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北京银行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签署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选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银行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标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评审结果客观反映实际情况,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为北京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选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表决情况: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8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5亿美元,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2个月;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ING Bank N.V.是本行战略投资者,也是本行最大单一股东,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ING Bank N.V.授信5亿美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ING BANK N.V. 是一家全球性金融机构,为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UP)全资子公司。ING BANK N.V.为荷兰国际集团重要的业务单元,其最大的两条业务线分别是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ING BANK N.V.近年来连续被评定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

  截至2020年末,ING Bank N.V.资产总额9374亿欧元,总资本充足率18.96%,一级资本充足率15.9%;受新冠疫情后提高拨备计提比例的影响, 2020年净利润25亿欧元,权益报酬率5.12%,成本收入比78.41%。2021年1-6月,ING BANK N.V.实现总收入92.15亿欧元,同比增长0.18%;净利润25.25亿欧元,同比增长139.11%。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ING Bank N.V.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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