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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根据法院对公司所涉顾文举违规担保案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顾文举违规担保案,法院已执行划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8.9721万元;因该案被冻结的36个公司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剩余1个银行账户仍被冻结,待执行结案后予以解冻。

  一、诉讼案件概况

  2018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将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4月10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关于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020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85号,终审判决公司应当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4150万元赔偿责任款项(法院划扣公司名下已被冻结资金,差额部分公司另行支付补足),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

  二、诉讼案件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1、根据公司与顾文举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已执行划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8.9721万元,后续,法院仍将继续划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直至和解协议达成的赔偿款项4150万元足额划转。

  2、根据案件执行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36个被顾文举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户)已经解除冻结;公司剩余1个银行账户(一般户)仍被冻结,待执行结案后予以解冻。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约定,争取尽快结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它说明

  1、公司上述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恢复正常使用。本次包括公司基本户、民工工资专户在内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运转、支付民工工资等资金管理需求,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已就包含本诉讼纠纷案在内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向围海控股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要求以优先债权进行偿付。因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已进入合并重整司法阶段,公司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能否通过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得以最终解决尚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解冻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2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并于2019年8月15日、9月12日、10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3月9日、4月8日、5月7日、6月8日、7月7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2021年1月8日、2月5日、3月4日、4月2日、5月20日、6月8日、7月3日、8月11日、9月4日、10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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