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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日、9月29日披露了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2021-05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院”)(2021)宁01民初689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华鑫科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华鑫科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川市中院未收到该案原被告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就该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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